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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佛慈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89年制藥歷史的市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華老字號”企業,1929年創建于上海,1956年西遷蘭州,2011年在深交所首發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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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DA最新發布:藥品注冊流程新規則

        作者:  來源:  時間:2015-08-18 

          近日,國家食藥總局為進一步規范藥品注冊受理工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注冊受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對審批的時間做出了嚴格規定。“各省級局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資料的形式審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資料審查、注冊現場核查、生產現場檢查、抽取樣品和通知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注冊檢驗”。 
          這讓我們想起了今年年初越南藥企告贏食藥監總局的事件。這個事件起因就是審批時間嚴重超時,長達500多天;最后因為原料藥沒有批件而拒絕受理,可是期間并沒有及時通知廠家補充材料。 
          相信在《通知》落實之后,能大幅減少以上類似藥品審批悲劇的發生。 
          《通知》中提到“仿制藥按照化學藥品6類申報的注冊申請,首次申報按照申報生產注冊程序申請,經審評可以減免臨床的,可直接批準上市;不能減免臨床的,批準臨床試驗”。也就是說,國內已經有仿制藥的品種,再進行仿制的,會縮短時間。縮短的時間主要來自需要8個月到10個月的生物等效性審評環節。 

          《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注冊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藥品注冊受理工作,現印發《藥品注冊形式審查補充要求》(見附件),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局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資料的形式審查,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二、各省級局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資料審查、注冊現場核查、生產現場檢查、抽取樣品和通知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注冊檢驗。確認上述核查、檢查結果符合相關規定后,提出審查意見連同核查報告和申報資料一并報送總局。核查、檢查及樣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報資料。 
          三、所有審查、核查、現場檢查、檢驗均應注明具體經辦人員,對其審查、核查等工作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如發現有失職、瀆職、造假的,總局將立案問責。 
          四、各地對發現受理資料不完整、注冊分類不準確、搶號占號和受理超時限等問題,要及時給予糾正。 
          五、所有參加上述審查、核查、現場檢查、檢驗的人員,均應參加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對不能勝任者要及時調整。受理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六、總局將對各省級局的受理情況進行檢查,對已明確規定不得受理但仍予以受理的、超出工作時限要求且無合理說明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及所在省級局分管負責同志的領導責任。問題嚴重的,暫停其受理資格。 
          七、為進一步指導藥品注冊申請和受理工作,總局將繼續發布過度重復品種公告,各省級局要引導企業理性申報。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附件: 
          藥品注冊形式審查補充要求 
          一、關于新藥注冊申請 
          (一)新藥及按照新藥程序申請的國產藥品和進口藥品,應按程序首先提交臨床試驗申請,獲得批準后再次提交申報生產/進口注冊申請。 
          肌肉注射的普通或特異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復方電解質注射液、血容量擴充劑等產品可直接提交申報生產/進口注冊申請。 
          (二)申報《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2化學藥品第1.6、3.4類增加適應癥的注冊申請,其品種應與已上市藥品活性成份、劑型及給藥途徑相同。 
          申報化學藥品第1.6、3.4類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應由已持有該品種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的申請人提出;不持有上述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申請人申報此類增加新適應癥的注冊申請,應在提出該品種的仿制藥注冊申請的同時或之后提出。博華-CPhI制藥在線博華-CPhI制藥在線 
          (三)新藥進入監測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請人的相同品種/改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品種的臨床試驗申請;已批準臨床的,可受理申報生產/進口注冊申請。 
          (四)國產化學新藥及按照新藥程序申請的進口化學藥品在提交生產/進口注冊申請時,應提供藥品通用名稱的命名證明文件。 
          二、關于仿制藥注冊申請 
          (五)按照化學藥品6類申報的注冊申請,首次申報按照申報生產注冊程序申請,經審評可以減免臨床的,可直接批準上市;不能減免臨床的,批準臨床試驗。 
          (六)申報的藥品與已上市藥品活性成份、劑型、適應癥相同但規格、用法用量不同的,按照仿制藥程序受理。 
          三、關于進口藥注冊申請 
          (七)提出進口中藥或天然藥物再注冊申請時,若尚未確定或形成詳細的規模化生產工藝文件作為批準證明文件附件的,由總局藥品審評中心進行技術審評,原則上不按核檔程序申請。 
          四、關于補充申請 
          (八)《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中藥品補充申請注冊事項第20項涉及藥品實際生產地址變更的,申請人應按照《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國食藥監注〔2009〕518號)附件“第二部分生產技術轉讓”中“5.藥學研究資料”的技術要求補充提供相應研究資料。 
          (九)核減藥品功能主治、適應癥的,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中藥品補充申請注冊事項第3項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十)申請人根據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要求完成上市后相關技術研究的,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藥品補充申請注冊事項第18項辦理。 
          (十一)眼用制劑申請變更最小制劑單位裝量的補充申請,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藥品補充申請注冊事項第5項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十二)申請撤銷商品名稱的補充申請,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4藥品補充申請注冊事項第36項辦理,并應符合《關于辦理撤銷商品名補充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注〔2012〕130號)相關要求。 
          (十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已失效的,相關品種的補充申請不予受理。 
          (十四)同一品種不同制劑規格的補充申請,應按照不同制劑規格逐一受理。 
          五、關于原料藥與制劑關聯申報 
          (十五)按照國產化學藥品1-5類提出的新藥制劑臨床試驗申請(1.6、3.4類除外)及仿制藥制劑注冊申請,受理時應審核其所用原料藥來源,所用原料藥未獲準上市的,應提供原料藥注冊申請的受理通知書復印件,并關聯相關原料藥的受理號,相關原料藥與制劑合并審評。原料藥申報時,應提供已關聯的制劑廠家相關信息。 
          僅提出國產新藥原料藥臨床試驗申請(包括按照新藥程序申請的進口原料藥),后續未提出相應制劑臨床/申報生產注冊申請的,不予批準。單獨提出已獲準進口制劑所用原料藥的注冊申請除外。 
          (十六)原料藥和制劑分別按化學藥品3類和5類申報的,原料藥及制劑首次申報均應按新藥臨床注冊程序申請。 
          (十七)原料藥和制劑分別按化學藥品3類和6類申報的,3類原料藥按新藥臨床注冊程序申請。經審評制劑可以減免臨床試驗直接批準上市的,由藥品技術審評部門通知申請人補充原料藥上市注冊申請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經審評制劑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原料與制劑同時批準臨床試驗。完成臨床試驗后,原料藥按照申報生產注冊申請程序申報。 
          六、其他 
          (十八)已開展臨床試驗的申請,提出后續注冊申請時應同時提交按照《關于藥物臨床試驗信息平臺的公告》(第28號)要求已進行臨床試驗登記與信息公示的相關材料。 
          (十九)在審評過程中,藥品注冊申請的申請人機構更名(主體不變)、聯系方式變更(僅限于申請人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地址的變更)、注冊地址變更(不改變生產地址)、擬使用的商品名稱增加或改變的,由原受理部門審核后通知藥品技術審評部門。

          來源:C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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